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 王沈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掌志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王掌志(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市○○里○鄰○○路○○○號)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掌志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掌志(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處所:○○縣○○市○○里○鄰○○路○○號)於民國76年6月1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臺灣民眾時報97年1月9日第29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王掌志於76年6月16日因不明原因離家後即無故失蹤,迄今音訊全無已逾21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7年1月9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證人○○○○到庭陳述明確,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附於該卷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7年8月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王掌志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王掌志自76年6月16日失蹤,計至83年6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