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27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5月18日以「多重散熱模組」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機關以93年11月29日(93)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3210554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嗣被告機關於94年2月16日以(94)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420149390號函自行撤銷前揭處分,旋另於94年8月24日以(94)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4207804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子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