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育汝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佰成 、被告 蔡佰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8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20,998元在案。惟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民事準備書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2,461,800元,就其擴張後之請求,本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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