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雅筠 代理人(法 陳青來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關於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4.總清償比例:9.05%」之記載,應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23.32%」。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