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育汝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佰成蔡佰宏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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