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吳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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