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黃䕒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