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1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賴坤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伍仟 陸佰 參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4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95年
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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