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和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平 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財產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5月21日109年度補字第338號裁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游智棋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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