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佳冠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被告 楊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萬4,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5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5,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