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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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邱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德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於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和解筆錄中,關於「被告同意協助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前將坐落於新竹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之範圍增編為如附件之空照圖及地籍圖紅色標示範圍,若被告逾期無法履行前開條件,願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因原告 陳明 其已履行協助增編土地範圍之義務,故認被告不得請求300萬元違約金,倘原告勝訴,其所能獲得之利益為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