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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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3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郭豐碩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李正皓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6年6月28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月女附件:
一、上訴人郭豐碩對於所誹謗附帶上訴人李正皓之事,就涉及私德部分,是否應證明其為真實,始得阻卻違法?或僅需於事前為合理查證,即得阻卻違法?
二、上訴人郭豐碩對於所誹謗附帶上訴人李正皓「報假帳」之事,是否聲請訊問證人 吳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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