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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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啓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含袋合計毛重2.33公克,因鑑定取樣0.0034公克用罄)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被告洪啓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
2包經鑑定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合計毛重2.33公克,因鑑定取樣0.0034公克用罄),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見偵卷第45頁),是上開透明結晶2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併堪認定。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出處│├───┼─────────┼────────┼─────────┼─────────┤│1│編號①安非他命1小│1.90公克│含袋合計毛重2.33公│毒偵卷第16頁、第45│││包含袋毛重││克,因鑑定取用編號│頁│├───┼─────────┼────────┤2號0.0034公克,結│││2│編號②安非他命1小│0.43公克│果均判定甲基安非他││││包含袋毛重││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