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9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楊子尉 債務人 楊州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子尉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91年9月3日邀同債務人楊州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42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9月3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1年6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
5.03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5.536%。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子尉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6,46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州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09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8243元│州濱│5月01日起│││├──┼───┼─────┼──────┼──────┼───────┤│002│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4305│州濱│5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4305│州濱│5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4305│州濱│5月01日起│││││元│││││├──┼───┼─────┼──────┼──────┼───────┤│005│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15305│州濱│5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43元│州濱│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05│州濱│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05│州濱│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305│州濱│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楊子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305│州濱│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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