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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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15號原告臺灣保險研究暨推廣協進會代表人 陳哲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違反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原告所列代表人有代表權之登記資料等到院,以憑核辦。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