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03號聲請人 蕭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基金證券│01-D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