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請人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清瀚 代理人 簡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三寶建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2年3月5日│68,000元│GA0000000│││限公司 李俊傑銀行建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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