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石麗香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銘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辯論,故本院將提供相關卷證,委由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設醫院鑑定原告是否有住院之必要,俾請兩造當事人就附表所示
鑑定事項,於民國103年7月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倘逾期表示
意見或未表示意見,將視為同意鑑定事項,又前開鑑定所需相關
費用將由被告預納,並呈報法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鑑定函詢內容如下:
㈠原告於102年5月18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就醫,欲請
 貴院就原告病歷中記載之主訴症狀、診斷及護理紀錄,說明原
 告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住院期間病情變化,其所接受之
 治療方式為何?俾請貴院就本院所附原告於住院期間之病歷資
 料、護理紀錄等相關資料判斷原告有無住院之必要性?可否透
 過門診性治療即可?
㈡原告於102年8月27日至屏東寶健醫院醫,欲請貴院就原告病
 歷中記載之主訴症狀、診斷及護理紀錄,說明原告於屏東寶健
 醫院之病情變化、及其所接受之治療方式為何?俾請就原告前
 開病況是否有住院之必要?可否透過門診性治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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