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石麗香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銘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辯論,故本院將提供相關卷證,委由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鑑定原告是否有住院之必要,俾請兩造當事人就附表所示
鑑定事項,於民國103年7月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倘逾期表示
意見或未表示意見,將視為同意鑑定事項,又前開鑑定所需相關
費用將由被告預納,並呈報法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鑑定函詢內容如下:
㈠原告於102年5月18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就醫,欲請
貴院就原告病歷中記載之主訴症狀、診斷及護理紀錄,說明原
告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住院期間病情變化,其所接受之
治療方式為何?俾請貴院就本院所附原告於住院期間之病歷資
料、護理紀錄等相關資料判斷原告有無住院之必要性?可否透
過門診性治療即可?
㈡原告於102年8月27日至屏東寶健醫院醫,欲請貴院就原告病
歷中記載之主訴症狀、診斷及護理紀錄,說明原告於屏東寶健
醫院之病情變化、及其所接受之治療方式為何?俾請就原告前
開病況是否有住院之必要?可否透過門診性治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