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67號
原   告  蔡慶文
被   告  蔡忠明
       蔡秉釗
       蕭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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