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背書,由訴外人 陳淑霞 簽發以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為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之支票
一紙,詎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