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黃信 立即錦信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