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信 立即錦信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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