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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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更(一)字第2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0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