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陳文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陳文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