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3號聲請人甲○○
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福灣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
樓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訊問中自承現已遭裁員解僱,並無收入等語。聲請人既無固定收入,即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