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1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零點肆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捌捌公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高雄縣警察局員警分別於㈠民國95年4月26日下午5時38分許,在臺南縣○○鄉○○村○○路○○○巷○○弄○○號,查獲甲○○(施用毒品部分經執行強制戒治後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另行不起訴處分)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6小包(含袋重1.8公克,合計淨重0.47公克、空包裝總1.88公克)。㈡95年12月22日上午8時15分許,在臺南縣○里鎮○○里○○○街○○○號,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含袋重0.4公克,淨重0.18公克、空包裝重
0.2公克)。㈢95年11月15日凌晨1時2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工商路交岔路口處,查獲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含袋重0.45公克,檢驗後淨重0.213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分別查獲之海洛因6小包(合計淨重0.47公克、空包裝總重1.88公克)、1小包(淨重0.18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1小包(檢驗後淨重0.213公克)均係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19日調科壹字第200006328號、96年1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5090號鑑定通知書二紙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0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