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己○○上原告與被告龍居企業有限公司、戊○○、丁○○、辛○○、甲○○、庚○○、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