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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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杜炳維 相對人王 昱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全字第95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
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王昱南 為保全對聲請人杜炳維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一部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杜炳維聲請命相對人王昱南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