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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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管茂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茂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茂久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另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苗交簡字第九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揭妨害自由罪及偽造文書罪,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上揭三罪,合計刑期為三年八月。受刑人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七六四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