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案分別經法院為如下述之判決:
(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最高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並確定。
(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並確定。復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68號裁定與前開(二)部分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與前開(一)罪刑部分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98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5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係屬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