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姵君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