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82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違約金之起算日期,並更正聲請狀之附表(請於附表中列入違約金部分)。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