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起訴書誤載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復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將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1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