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一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宣告之刑又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