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5號

聲請人 曾靜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曾東榮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曾東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曾靜琳(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曾東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東榮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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