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郭至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089-NX-0001565-6
1
744
002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3-9
1
1000
003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4-5
1
1000
004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5-0
1
1000
005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12486-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