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9日上午9時51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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