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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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麥清林 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8年12月31日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到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1)所示。第73期到96期,每期清償39,57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2)所示。││3.債務總金額:2,389,445元││4.清償總金額:2,389,445元││5.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1)│可分配金額(2)│備考│├──┼────────┼─────┼───────┼───────┼──────┤│1│第一商業銀行│0│0│0│已清償完畢│├──┼────────┼─────┼───────┼───────┼──────┤│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57,713│2,158│4,269││├──┼────────┼─────┼───────┼───────┼──────┤│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6,555│1,728│3,419││├──┼────────┼─────┼───────┼───────┼──────┤│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0,081│420│831││├──┼────────┼─────┼───────┼───────┼──────┤│5│花旗(台灣)商業銀│132,614│1,110│2,196│承受美商花旗│││行││││銀行之債權│├──┼────────┼─────┼───────┼───────┼──────┤│6│荷商荷蘭銀行│248,904│2,084│4,123││├──┼────────┼─────┼───────┼───────┼──────┤│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45,843│2,058│4,071││├──┼────────┼─────┼───────┼───────┼──────┤│8│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48,387│1,242│2,457││├──┼────────┼─────┼───────┼───────┼──────┤│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4,681│1,630│3,225││├──┼────────┼─────┼───────┼───────┼──────┤│10│元大商業銀行│124,741│1,044│2,065││├──┼────────┼─────┼───────┼───────┼──────┤│11│玉山商業銀行│262,732│2,200│4,352││├──┼────────┼─────┼───────┼───────┼──────┤│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9,346│1,166│2,307││├──┼────────┼─────┼───────┼───────┼──────┤│13│匯誠第二資產管理│45,630│380│755│承受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14│友邦國際信用卡股│332,218││││││份有限公司││2,780│5,500││├──┼────────┼─────┼───────┼───────┼──────┤││合計│2,389,445│20,000│39,57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五、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1樓、承辦人:李││ 俊興 、聯絡電話:00-00000000││六、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地址:台北市○○○路○段○號10樓、承辦人: 孫嘉蔓 、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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