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琪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台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社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卷第72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05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17,600元,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380,771元後,為36,829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56,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僅有一部年約18年、125cc的機車,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現服務於台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社,擔任照顧服務員並派駐台大醫院照顧病人,每日領取薪資現金1,200元,公司抽取傭金100元,故實際可得為1,100元,如以每月工作日數26日(扣除4天休息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8,600元(1100×26=28600),故其主張每月平均薪資為28,000元大致合理可信。以上開金額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1,000元後,所餘金額17,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雖高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惟此最底生活費標準未必適用於所有狀況,倘檢視債務人之收支並無不合理之處,即不得僅以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較此標準高而謂其已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再者,債務人的工作性質為按日領取日薪,並非每日均有薪資可賺取,如未獲公司積極分派工作,當月所得可能低於平均薪資28,000元,本院考量債務人之工作性質,為確保更生方案能截長補短持續履行,認其更生方案合理可行。
(三)債務人因原租約到期,現改居住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3樓,係與友人合租並分擔租金4,600元(租金9,200元),顯見債務人已壓縮生活品質盡力償債,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再查,依債務人之工作性質,無強制執行可供查扣之薪資,債務人自行提出每月11,000元、共清償96期之還款計畫,雖無法百分之百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相較其餘債權人可能求償之途徑高出許多,故認此更生方案公允適當。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989,176元││4.清償總金額:1,056,000元││5.總清償比例:35.3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玉山商業銀行│188,949│695││├──┼────────┼─────┼──────────┼───────────┤│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62,803│1,703││├──┼────────┼─────┼──────────┼───────────┤│3│大眾商業銀行│220,735│812││├──┼────────┼─────┼──────────┼───────────┤│4│第一商業銀行│208,136│766││├──┼────────┼─────┼──────────┼───────────┤│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64,730│2,447││├──┼────────┼─────┼──────────┼───────────┤│6│花旗(台灣)銀行│202,931│747│承受美商花旗銀行債權│├──┼────────┼─────┼──────────┼───────────┤│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2,081│854││├──┼────────┼─────┼──────────┼───────────┤│8│萬泰商業銀行│291,278│1,07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17,533│1,904││├──┼────────┼─────┼──────────┼───────────┤││合計│2,989,176│1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五、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承辦人: 蘇皇娟 、地址:台北市○○○路○段○號10樓、電話││:00-00000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