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告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興隆劉春玲黃惠娟 (即 黃興達 之繼承人)、 黃自豪 (即黃興達之繼承人)、 黃嘉蔚 (即黃興達之繼承人)、葉黃美亨、 黃馨儀黃美琴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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