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5號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宋孝剛 胡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清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18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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