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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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