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劉志宏
被   告  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
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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