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