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陳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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