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周陳樹英
被   告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9年4月20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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