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楊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敏宏 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依原告民國109年5月6日、109年5月21日陳報
狀,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餐廳及客廳油漆7,665元、電動沙發29,900元
、其他(CD片179元、USB439元、奇異筆10元、橡皮擦8元、影
印及狀紙等599元),合計238,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8,
8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