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7樓(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
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