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聲請人 胡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嘉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44731)一紙之提示日
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5年1月23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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