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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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文選任辯護人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世文為新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下稱新竹化工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詎其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明知新竹化工公司並未與富特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特偉公司)、復興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煤礦公司)有任何進貨之事實,仍向該兩家公司分別取得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各15紙、39紙(共54紙),金額合計各為新臺幣(下同)3,075,830元、17,797,403元(總計20,873,233元),充當新竹化工公司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而逃漏營業稅各為153,792元、889,872元(總計1,043,664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各為522,891元、3,025,558元(總計3,548,44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同案被告即宏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谷公司】負責人 林世谷 同樣取具富特偉公司、復興煤礦公司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涉犯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判決免訴確定)。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蓋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而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依想像競合犯論處。
三、次按,司法院於100年5月27日公布釋字第687號解釋,解釋文明載: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第1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等語。本號解釋理由並明揭「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意旨。揆其立論本旨,係針對納稅義務人為公司,而法律就該公司負責人違反相關稅捐稽徵法之犯罪行為,規定對於該公司處以罰金刑時,該公司負責人仍應具有責性,始應予以處罰而言。從而,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最高法院為因應本號解釋意旨,乃於100年6月14日作出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決定不再援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相關決定及決議亦不再供參考。是依上開說明,被告係新竹化工公司之負責人,其被訴以不正當方法實施逃漏稅捐等行為,造成新竹化工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犯罪主體即為被告個人,並非因公司負責人身分而代替新竹化工公司受罰,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規定,對被告個人違法且有責之行為處以刑罰(法人本身則得科以第41條所定之罰金)。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轉嫁代罰,即應本於行為人責任而為罪責之整體評價,不能僅因行為人同時身兼其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而為切割處理,自不待言。
四、經查:㈠被告、林世谷另分別擔任富特偉公司、復興煤礦公司之負責
人,被告明知該富特偉公司與宏谷公司、新竹化工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林世谷亦明知復興煤礦公司與宏谷公司、新竹化工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竟分別以富特偉公司、復興煤礦公司之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予上開公司(其中新竹化工公司的部分即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計54紙,另有宏谷公司76紙、復興煤礦公司1紙)作為進項憑證,並由新竹化工公司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805號對被告、林世谷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4年5月12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67號判決認被告、林世谷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開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均應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就被告、林世谷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各應於該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萬元、10萬元,關於被告部分於104年6月9日確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則於被告前揭案件判決確定後,就被告、林世谷分別身為新竹化工公司、宏谷公司負責人卻取具上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涉犯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部分,另以104年度偵字第14442號案件對被告、林世谷提起公訴等節,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至4頁;卷二第117至121頁)。
㈡依上開起訴書及判決內容所載,被告於100年間同時擔任新
竹化工公司、富特偉公司之負責人,胞弟林世谷則為復興煤礦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為使新竹化工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由復興煤礦公司、富特偉公司出具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54紙,交由新竹化工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顯見被告係基於為新竹化工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同一犯罪目的,利用其同時擔任新竹化工公司、富特偉公司之負責人,胞弟林世谷擔任復興煤礦公司負責人之機會,為新竹化工公司取得富特偉公司、復興煤礦公司開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再由新竹化工公司持之申報。準此,被告以個人之犯罪主體身分從事前揭自然意義之數行為(以富特偉公司負責人身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付新竹化工公司,連同復興煤礦公司開具之不實發票,再以新竹化工公司負責人身分持之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為使新竹化工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具有極度密切之關連性,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依法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被告既以犯罪主體之「正犯」身分為新竹化工公司逃漏稅捐,焉有同以犯罪主體身分「幫助」新竹化工公司逃漏稅捐之可能?更可見上揭前案與本案之間應屬同一案件。
五、綜上,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前案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既判力當及於屬一行為即被告以新竹化工公司負責人身分之逃漏稅捐部分(即本案),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逃漏稅捐部分,與被告於前案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間,犯罪主體暨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均屬同一,應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揭法條,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楊台清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一:
┌───┬──────┬─────┬────┬─────────┬────────┐│編號│進項公司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額│逃漏營業稅額││││││││├───┼──────┼─────┼────┼─────────┼────────┤│1│富特偉公司│100年1月│2│583,270│29,164││││││││├───┼──────┼─────┼────┼─────────┼────────┤│2│同上│100年2月│2│600,160│30,008││││││││├───┼──────┼─────┼────┼─────────┼────────┤│3│同上│100年3月│1│150,000│7,500││││││││├───┼──────┼─────┼────┼─────────┼────────┤│4│同上│100年4月│1│150,000│7,500││││││││├───┼──────┼─────┼────┼─────────┼────────┤│5│同上│100年5月│1│150,000│7,500││││││││├───┼──────┼─────┼────┼─────────┼────────┤│6│同上│100年6月│2│542,400│27,120││││││││├───┼──────┼─────┼────┼─────────┼────────┤│7│同上│100年7月│1│150,000│7,500││││││││├───┼──────┼─────┼────┼─────────┼────────┤│8│同上│100年8月│1│150,000│7,500││││││││├───┼──────┼─────┼────┼─────────┼────────┤│9│同上│100年9月│1│150,000│7,500││││││││├───┼──────┼─────┼────┼─────────┼────────┤│10│同上│100年10月│1│150,000│7,500││││││││├───┼──────┼─────┼────┼─────────┼────────┤│11│同上│100年11月│1│150,000│7,500││││││││├───┼──────┼─────┼────┼─────────┼────────┤│12│同上│100年12月│1│150,000│7,500││││││││├───┴──────┴─────┼────┼─────────┼────────┤│總計│15│3,075,830│153,792│└────────────────┴────┴─────────┴────────┘附表二:
┌───┬──────┬─────┬────┬─────────┬────────┐│編號│進項公司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額│逃漏營業稅額││││││││├───┼──────┼─────┼────┼─────────┼────────┤│1│復興煤礦公司│100年1月│2│923,280│46,164││││││││├───┼──────┼─────┼────┼─────────┼────────┤│2│同上│100年2月│1│350,000│17,500││││││││├───┼──────┼─────┼────┼─────────┼────────┤│3│同上│100年3月│2│667,300│33,365││││││││├───┼──────┼─────┼────┼─────────┼────────┤│4│同上│100年4月│1│350,000│17,500││││││││├───┼──────┼─────┼────┼─────────┼────────┤│5│同上│100年5月│2│658,700│32,935││││││││├───┼──────┼─────┼────┼─────────┼────────┤│6│同上│100年6月│2│953,280│47,664││││││││├───┼──────┼─────┼────┼─────────┼────────┤│7│同上│100年7月│3│1,665,900│83,295││││││││├───┼──────┼─────┼────┼─────────┼────────┤│8│同上│100年8月│3│1,708,030│85,402││││││││├───┼──────┼─────┼────┼─────────┼────────┤│9│同上│100年9月│5│2,129,300│106,465││││││││├───┼──────┼─────┼────┼─────────┼────────┤│10│同上│100年10月│5│2,632,760│131,638││││││││├───┼──────┼─────┼────┼─────────┼────────┤│11│同上│100年11月│6│2,596,190│129,810││││││││├───┼──────┼─────┼────┼─────────┼────────┤│12│同上│100年12月│7│3,162,663│158,134││││││││├───┴──────┴─────┼────┼─────────┼────────┤│總計│39│17,797,403│889,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