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教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教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教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及105年2月3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2年10月,合計刑期3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
103年度玉簡字第4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3年度玉交簡字第66號簡易判決判處友期徒刑3月、103年度玉簡字第6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3年度玉簡字第4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3年度玉簡字第5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玉簡字第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04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104年度易字義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4月、4月、4月,並均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下稱乙案),而上開甲、乙2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3年11月15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9月14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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